扫码下载APP
接收最新考试资讯
及备考信息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
知识点五、征税范围工资薪金所得
1、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缴纳个税,这些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内退的问题:
(1)、内退的个人在内退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从原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个税,不能按离退休工资对待。
(2)、取得的一次性内退收入,应按内退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分摊,将每月分摊额与当月领取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标准以余数为基础确定适用税率,然后把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依次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按上述税率计算。
(3)、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出租车的问题:
(1)、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驾驶员从事客运取得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2)、个体出租车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3)、个人出租车单位,并向单位交纳管理费的,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4、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