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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四章 国际税收协定
知识点四、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一、国际避税
是指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法和国家间的税收协定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全球总纳税义务的行为。
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虚报、谎报、隐瞒、伪造等各种非法的跨国税收欺诈手段,逃脱或减少其总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
1.二者的处理方法:
对于国际避税,有关国家一般只是要求纳税人必须对其行为的合理性进行解释和举证,对其不合理的收入和费用分配进行强制性调整,并要求补缴其规避的税款。
对于国际逃税,则一般要根据国内税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依照税法追缴税款、加处罚款,直至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财产;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则还要根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按刑事处罚规定对逃税者进行处罚,包括判刑入狱。
2.国际避税的主要方法:
(1)采取人员流动避税;
(2)通过资金或货物流动避税;
(3)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形式避税;
(4)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5)不合理保留利润避税;
(6)不正常借款避税;
(7)利用税境差异避税;
(8)运用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方法避税;
(9)利用避税地避税;
(10)利用税收优惠避税。
3.国际避税地:指国际上轻税甚至于无税的场所。
(1)国际避税地的类型:
(2)国际避税地形成的条件:
a、是能提供具有特色的避税条件。
b、是有与自己避税地特色相符合的地理位置。
c、是社会基础设施完善。
d、是政局稳定。
二、国际反避税的措施:
1、预约定价安排制度概况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预约定价安排按照参与的国家税务主管当局的数量,可以分为单边、双边和多边三种类型。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无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可以有效避免国际重复征税,为企业转让定价问题提供确定性。
2、中国的预约定价实践发展:截至2009年底,中国税务机关已收到38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书面谈签意向和正式申请。
3、中国的预约定价安排操作规范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
a.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融通资金;提供劳务。
b.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纳税人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的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c.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纳税人应当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并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企业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以及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等内容。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和执行包括以下六个阶段:
a.预备会谈;
b.正式申请;
c.审核评估;
d.磋商;
e.签订;
f.监控执行。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并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企业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的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适用转让定价调查的有关规定,最长可达10年。
如果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期满后需要续签,可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前90天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
预约定价安排可能在以下情况下失效或终止:
a.预约定价安排期满后自动失效;
b.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存在分歧,在协商不成功的前提下,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或税务总局(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时)进行协调。如企业不能接受上一级税务机关或税务总局的协调结果或决定,应当终止安排的执行;
c.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关键假设发生重大变化,或企业的经营业务发生实质性改变导致预约定价安排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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