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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货方式 | 确认原则 | 会计处理 | |
订货销售 | 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 ||
需要安装检验 | 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企业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 ||
托收承付 | 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由于各种原因与发出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的,企业不应确认收入。 | 1)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如果纳税义务已发生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 2)收到款项结转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
预收货款 | 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 1)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 2)收尾款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
委托代销1) | 1)视同买断: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 委托方 1)发出商品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 受托方 1)收到商品 借: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应付账款 2)对外销售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同时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给委托方付款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
委托代销2) | 2)收取手续费:委托方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委托方发出商品时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 受托方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按约定的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 委托方 1)发出商品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收到代销清单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3)收代销款付手续费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 受托方 1)收到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2)对外销售收到委托方增值税票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售出部分确认受托代销款: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3)给委托方付款结算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贷:银行存款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贷:其他业务收入-代销手续费 |
以旧换新 | 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 1)销售: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同时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回收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取得增票时 | |
销售退回 |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成本等。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 | 1)未确认收入的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如果纳税义务已发生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贷:应收帐款 2)已确认收入售出商品退回 对已确认的收入成本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 |
附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 | 1)根据以往经验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并确认与退货有关的负债2)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 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 1)a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b期末按退货率确认负债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主营业务成本 预计负债 c实际发生退货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 d实际少于退货率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主营业务成本 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 e.实际多于退货率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主营业务收入 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成本 | 2)a发出商品时不确认收入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如果纳税义务已发生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贷:应收帐款 b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预收账款 c退货期满发生退货(取得红字发票) 借: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贷:主营业务收入 银行存款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发出商品 d退货期满没有退货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
分期收款(具有融资性质) | 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的金额进行摊销,作为财务费用的抵减处理。 | 1)销售商品 借:长期应收款-×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未实现融资收益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 3)收款发生纳税义务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4)差额摊销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分期收款商品 |
售后回购 | 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 1)签订合同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其他应付款 2)差额直线法计提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 3)回购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
售后租回(属于融资交易) | 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 .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 企业的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1)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当期损益。(2)不按公允价值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售价大于公允价值,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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