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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1/09 10:33:19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一)合作企业的特点

  1、合作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作者,另一方为中国合作者。

  2、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在签订的合同中确定。

  3、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4、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一般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5、合作企业的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

  (二)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特点的区别

  1、合营方式不同。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营;而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

  2、组织形式不同。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可以是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3、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合营企业只有在依法解散时,外国合营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而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4、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合营企业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而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

  5、利润分配方式不同。合营企业按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而合作企业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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