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接收最新考试资讯
及备考信息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三、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是合作企业特有的
(一)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
(二)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
(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3)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5)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三)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
合作企业申请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应当向财政税务机构报送有关材料。财政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