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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
1、合营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
2、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合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
4、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
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是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程序
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批机关审批。(三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
3、合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合营企业的协议 | 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 有抵触时,以合同为准。 | 批准后生效,有修改时需要批准。 |
合营企业的合同(13项内容) | 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 ||
合营企业的章程(9项内容) | 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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