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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拓展阅读: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优缺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2/01/11 09:02:53 字体:

  注册会计师《会计》拓展阅读,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优缺点的知识讲解,小编认为本文能够清晰、明了的进行知识解读,值得参考:

  成本法的优点在于:

  第一,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的成本;

  第二,核算简便;

  第三,能反映企业实际获得利润或现金股利与其流入的现金在时间上基本吻合;

  第四,与法律上企业法人的概念相符,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法人实体,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不会自动成为投资企业的利润或亏损。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但并不表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能够分回,只有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这种权利才得以体现,投资收益才能实现;

  第五,成本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与我国税法上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是一致的,不存在会计核算时间上与税法不一致的问题;

  第六,成本法的核算比较稳健,即投资账户只反映投资成本,投资收益只反映实际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成本法的局限性表现为:

  第一,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停留在初始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上,不能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

  第二,当投资企业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投资企业能够支配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或对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施加重大影响,投资企业可以凭借其控制和影响力,操纵被投资单位的利润或股利的分配,为操纵利润提供了条件,其投资收益不能真正反映应当获得的投资收益。

  权益法的优点在于:

  第一,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反映了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经济现实;

  第二,投资收益反映了投资企业经济意义上的投资利益,无论被投资单位分配多少利润或现金股利,什么时间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份额或应当承担亏损的份额,才是真正实现的投资收益,而不受利润分配政策的影响,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权益法也有其局限性,表现为:

  第一,与法律意义上的企业法人的概念相悖。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虽然从经济利益上看是一个整体,但从法律意义上看,仍然是两个分别独立的法人实体。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不可能成为投资企业的利润,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也不可能形成被投资企业的亏损。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前,是不可能分回利润或现金股利的;

  第二,在权益法下,投资收益的实现与现金流入的时间不吻合,即确认投资收益在先,实际获得利润或现金股利在后;

  第三,会计核算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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