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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七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一
(一)一般规定
1、(前5条)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决定程序
主 体 | 事 项 | 决 定 |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 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 |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
改制、上市,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 | 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 |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 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 | 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 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 |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2、(第6条)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区别: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为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为我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公司制企业。)
3、(第8条)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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