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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四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七、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
1.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进行智力活动的设备、装置或根据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设计制作的仪器、用具,可依法授予专利权。)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对于血液、毛发、尿样等脱离了人体的物质的化验方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用于诊断或治疗的仪器、设备或器械,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
(4)动物和植物品种;
(对“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规定授予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2.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专用于伪造货币的方法或工具的发明创造不得授予专利权。若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不违法,但其实施可能破坏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也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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