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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参与垄断协议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3/08 09:25:31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五章 竞争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二、参与垄断协议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宽恕制度是指,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宽大处理,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其处罚。

  (1)“重要证据”的界定

  向执法机构提供有关垄断协议的重要证据,是参与垄断协议经营者获得宽大处理的必要条件。

  ①对于非价格垄断,“重要证据”应当是能够对启动调查或者对认定垄断协议行为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证据,包括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涉及的产品范围、达成协议的内容和方式、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等。

  ②对于价格垄断,“重要证据”界定为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价格垄断协议具有关键作用的证据。

  (2)区分情况减免处罚的具体规则

第一个主动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提供重要证据并全面主动配合调查的 免除处罚 
第二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 可以按照不低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 
其他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 可以按照不高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 
垄断协议的组织者 不适用宽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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