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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经济法:经营者集中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及法律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3/08 10:31:38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五章 竞争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十一、经营者集中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及法律责任

  (一)经营者集中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为了防止由于外资控制某些特定企业或产业领域给国家安全带来不利影响,《反垄断法》规定,对于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相关考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二)法律责任

  1.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未依限制性条件履行规定义务,且经商务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商务部可以依照《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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