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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经济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3/08 10:37:00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五章 竞争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十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及其法律规制

  (一)概述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即通常所谓“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强制交易 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明确要求、暗示或者拒绝、拖延行政许可以及重复检查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限定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 
地区封锁 即通常所谓“地方保护主义”,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包括:(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2)对外地商品执行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或者对外地商品实施行政许可时采取不同的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等,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往外地市场;(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 包括对外地投标者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 
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妨碍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正常经营活动 通过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妨碍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正常经营活动。 
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达成、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或者强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或者强制经营者实施违法经营者集中等。 
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 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具体形式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此外,经营者以依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发布的行政规定为由实施垄断行为,亦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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