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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归纳:关于背书连续以及票据责任的问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2/05/17 16:13:36 字体:

  所谓的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例如:甲是现在的持票人,通过背书的方式将票据转让给乙,乙取得票据以后再将票据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给丙,丙在取得票据以后再背书转让给丁。在此一系列的背书转让过程中,第一次背书中,甲是背书人,乙是被背书人;第二次背书中,乙是背书人,丙是被背书人;在第三次背书中,丙是背书人,丁是被背书人。在此张汇票的背书转让过程中,乙是第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同时也是第二次背书的背书人;丙是第二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同时也是第三次背书的背书人;丁在第三次背书中是被背书人。在此过程中,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就是下一次背书的背书人,此种情况就是背书的连续性。

  付款人在接到汇票的提示付款时,应该严格审查汇票,这里的审查是指的形式上的审查,也就是审查票据是否在形式上连续,只要票据是连续背书的,则票据的付款人可以不再要求其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是正当的权利人,如果票据持票人不是票据的真正的权利人,但是只要其连续背书,在付款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付款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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