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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节能型乘用车的认定标准为: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具体要求见附件1.
3.已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
新能源汽车的认定标准为: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其他车辆。
2.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3.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大于30%,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同类车型相比应小于60%。
4.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节能型商用车和其他车辆的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对于减免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联合发布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额车型(船型)目录》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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