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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小微企业就是小型微利企业
2012年至2015年期间,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之后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需要厘清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同。
媒体报道的小微企业,属于广义上的小微企业,是指所有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还包括了星罗棋布的个体工商户,其认定标准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比如工业企业是指从业人员300人以下、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而税法上的小型微利企业,只是狭义上的小微企业,特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而且工业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广义上的小微企业都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误区二:小微企业可以享受起征点优惠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适用于一般企业性质的经营实体,即使月营业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也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调高起征点政策的优惠面远远没有媒体宣传的那么大。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广义上的小微企业都能享受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
误区三: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要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必须符合三个前置条件,一是企业必须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二是企业必须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身份规定,三是企业必须建账健制,实行查账征收。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小型微利企业都能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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