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接收最新考试资讯
及备考信息
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给退休职工发过节补贴不能税前扣除
某企业春节期间对已经离退休的职工发放了现金补贴,该补贴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会计和税务上应分别依据不同的法规进行处理。
财务处理时,《财政部关于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作为职工的延期福利,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列举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从国税函〔2009〕3号文件看,没有明确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范围包括离退休职工的相关支出。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看,企业发生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节日期间支付的离退休职工现金补贴,财务处理时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但企业负担的离退休职工补贴不得在税前扣除。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