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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企业为员工租房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4/09 09:24:08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参考《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承租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给职工住,确属租赁性质的,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合规的租赁业发票,可以扣除租赁费用,其他个人费用不允许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员工租房,与公寓直接签订租赁协议并取得发票,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若员工以个人名义签订租房协议,租金发票应开具给员工,税法上不能作为企业的费用来处理。企业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提供住房补助,或以非货币形式提供住房的支出均应列入职工福利费的内容。如采用以个人名义报销的方式,由于房租发生的主体不是企业而是员工,因此作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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