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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返还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度会费的通知

2010/04/08  来源: 浙江注协  字体:  打印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按比例返还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度会费的通知
浙注协[2010]25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注协第四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精神,经中注协财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返还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度上缴中注协团体会费的10%部分;为贯彻中注协返还部分会费精神,支持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经省注协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会长同意,返还我省各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度上缴省注协团体会费的10%部分。

  一、返还原则和比例

  按全省各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度实际上缴中注协和省注协团体会费的10%予以返还。

  二、返还方式和程序

  省注协收到中注协统一拨付到账的团体会费返还部分后,再由省注协统一拨付至各会计师事务所账户;并同时返还该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度上缴省注协团体会费的10%部分。

  三、其他事项

  请各会计师事务所积极配合我会做好会费返还工作,于4月15日前将以下表格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后速寄至我会综合部,以便及时将款项汇入各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马塍路31号

  单位: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邮编:310012

  电话:0571-85179512、85055083

  传真: 0571-85179512   

收款会计师事务所全称
 
(加盖公章)
收款会计师事务所账号
 
收款会计师事务所汇入地点
                
联系电话
 
收款会计师事务所开户行
 
联系人
 
收款会计师事务所2008年度总收入(不含兼营评估业务收入)
 
收款会计师事务所已上缴省注协2009年度会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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