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40 苹果版本:8.7.4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10年CPA《税法》要点:企业所得税概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0/06/29 09:04:59 字体:

  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进入到强化提高阶段,按照正保会计网校的辅导体系设置,这个时候应该对习题精讲班、专题讲解班重视起来,同时要做好基础学习班的复习和巩固的工作,教材和课件同等重要。思路和方法上要有突破,按照专题班思路重新看待教材和做题,另外对于题目要求质量和效果,做完多思考和总结,注意处理流程和方法,强化思维模式的建立。

  【强化目标与方法

  税法这个科目说难也难,说简单也简单。为什么?因为税法这个科目也有很多计算公式与方法,有很多琐碎的知识点,兼顾了财管和经济法的特点,因此既不像财管那样难,也不想经济法想象的那么简单,虽然很多人将两法放在同等位置,有一定道理,不过也不尽然。两法的考试难度在增加,尤其是经济法,有赶超税法的趋势。所以学习上不管是从战术还是战略,税法都不应该忽视。

  第二遍学习重点学习习题班,方法上同样也要参照专题班,为什么这么说?税法其实注重计算,同时也注重理解,计算目的在于记住和巩固知识点,理解的目的在于了解税法的立法原则和原理,这样对于计算模型才能真正掌握,比如出口退税的公式,很多人觉得复杂不知道怎么理解,这个时候不是大量计算就能解决的,首先要理解为什么会退税?然后公式中的项目挨个去了解。强化阶段多做题是对的,应该在50%的时间比例,后期更应该做题巩固小知识点。

  【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全面学习,打好基础(7月4日前结束)

  第二阶段:强化提高,做题巩固(7月4日--8月22日共7周)

  第三阶段:模拟冲刺,全面突破(8月22日--9月10日共3周)

  6月份:学习完第一遍,进度要保证,第一遍学习切忌恋战,目的在于大致了解主要内容,基础班快速听一遍,最好在一个半月以内完成。

  7月份:看完教材第二遍,听完强化班课件大半,掌握专题讲解班思路和方法。

  8月份:上旬完成7月份遗留任务,剩余时间重点听习题精讲班课程,做好应试指南全部题目。

  时间安排上因人而异,不过大体是一样的,税法的第二阶段计算量保证在50%左右,强化学习后半阶段要增加习题训练量,一般做完一本辅导书是很有必要的,那么报课的重点掌握好课件中的例题,同时做好辅导书中50%左右的题目;没有报课的学员应该做好一本辅导书每天三个小时学习时间为例,做题时间至少在一个半小时,保证三天做完一个章节题目的速度。

  【知识点总结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⒈居民企业是指登记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控制地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⒉非居民企业是指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境外企业,以及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境外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的营业代理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储存或交付货物的个人或单位)视同其在境内的机构、场所。

  【说明】①企业所得税是法人所得税。

  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个人所得税法,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二、征税对象

  1.经营所得

  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

  2.其他所得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盘盈)、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利得、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3.清算所得

  清算所得=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三、税率

  1.基本税率:25%;

  2.优惠税率

  (1)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为20%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

  3.预提所得税税率(代扣代缴税率):20%(减按10%)

  小结:

纳税人  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有境内机构、场所  无境内机构、场所 
征税对象  境、内外所得  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内、外所得  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境内所得  境内所得 
税 率  25%  20%(减按10%) 

  实际联系是指取得的所得由机构、场所的股权、债权及财产所产生。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