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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09年注税考试报名:08年12月26日-09年1月8日

2008/12/25  来源:   字体:  打印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函〔2008〕316号

各市(地)人事局,省农垦总局人事局,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凡符合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免试部分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注字[2001]11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的人员(详见附件),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考试。

  (二)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其报名条件应符合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的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二、考试时间、科目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6月19日
下午2∶00--4∶30
财务与会计
6月20日
上午9∶00--11∶30
税法(一)
下午2∶00--4∶30
税法(二)
6月21日
上午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下午2∶00--4∶30
税务代理实务

  三、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5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方可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并缴费的办法进行。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08年12月26日至2009年1月8日(节假日可报名)。报名考生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网址:http://www.rsks.gov.cn/),进入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填写提交《2009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提交成功后,使用A4纸打印《报名表》,并在《报名表》左下方粘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盖章。2007、2008年度在外省市参加考试的考生,按照新考生报考。

  (二)现场确认并缴费

  1、现场确认的时间为2009年1月5日至9日

  2、考生须到报名考区的考试管理机构进行现场确认并缴费。省直考区现场确认地点:黑龙江省人事编制服务大厅,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省人才中心一楼),咨询电话:82317347、82346538,其他考区现场确认地点由各考试管理机构确定。

  3、首次报名的考生必须进行资格审核,现场确认时须携带《报名表》和符合报考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毕业证和职称证书原件。符合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还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人从事税收工作起始时间的证明)。续考的考生只须携带《报名表》;2007、2008年度在外省市参加考试的考生还须携带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出具的转考证明,否则往年成绩无效。

  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三)打印准考证

  凡已完成现场确认并缴费的报考人员须于2009年6月9日至6月18日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进入“准考证打印”界面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考场设置

  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设置考场,各地市不设考场。

  六、数据上报

  各市(地)人事局在2009年1月15日前将确认后的报名表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七、考试收费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事部门资格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94号)文件规定,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每人报名费15元,每报考一科考试费为26元。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地市人事局每名考生留取15元报名费外,其余考试费用上缴省人事考试中心。

  八、其他

  (一)报名条件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是指在税务代理机构直接从事代理业务工作以及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从事业务工作。“从事税收工作”是指在税务部门或其它单位直接从事税收业务工作。

  (二)本次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采用计算机网络方式阅卷,请考生注意:1、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2、严格按照指导语要求,根据题号标明的位置在有效区域内作答;3、必须使用黑色墨水笔作答。其余四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试组织部门发放、回收。

  (三)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和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备有草纸,考生用后收回。

  各地市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做好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宣传、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以便整体工作如期完成。

  附件:

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和原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免试部分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注字[2001]11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考试:
  (一)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四)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五)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六)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七)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满一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的人员,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从事税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算,截止日期为2008年年底。

2008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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