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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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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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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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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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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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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优惠起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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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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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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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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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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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从事农、林、牧、渔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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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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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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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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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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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药材的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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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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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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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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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牲畜、家禽的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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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林产品的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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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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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远洋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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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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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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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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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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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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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研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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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减半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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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从事农、林、牧、渔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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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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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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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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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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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500万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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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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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万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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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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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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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按投资额的70%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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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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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期达到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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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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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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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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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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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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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50%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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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新”研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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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100%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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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残疾人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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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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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只能缩短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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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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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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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短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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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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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短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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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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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利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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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90%计入应税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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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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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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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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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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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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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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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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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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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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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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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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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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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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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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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一定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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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额>80亿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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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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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成电路线宽<0.25微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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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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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2001年至2010年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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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目录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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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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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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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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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从业人数≤100人、资产总额≤3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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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从业人数≤80人、资产总额≤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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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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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居民企业(符合右述两个条件之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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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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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企业所得税(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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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贷款取得的利息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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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虽设有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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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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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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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规划布局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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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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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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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免三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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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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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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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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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期按25%的法定税率计算税额后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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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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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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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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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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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获利年度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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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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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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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集成电路线宽≤0.8微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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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获利年度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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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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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内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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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在西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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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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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左述项目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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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免三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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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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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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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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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保、节能节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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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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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免五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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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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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额>80亿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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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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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成电路线宽<0.25微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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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期≥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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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免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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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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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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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并实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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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抵免部分,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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