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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可以这样理解,来料加工复出口视同销售免税货物,所以耗用的境内购进的材料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
进料加工复出口视同销售自产货物,出口适用零税率,可以抵扣购进材料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
但是收取工缴费的来料加工业务,由于工缴费收入是免税的,所以耗用的境内材料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也不存在出口退税的问题。
1.来料加工
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l3%。2002年3月外购材料准予抵扣进项税额60万元,货已入库。上期期末留抵税额3万元。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l00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本月出口货物销售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其中来料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9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本期免、抵、退税额。
来料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所耗进项税额转出=60×90÷(200+100)=1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8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90)×(17%-l3%)=4.4(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4
应纳增值税额=100×17%-(60-18-4.4)-3=-23.6(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90)×13%=14.3(万元)
本例中,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3.6万元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14.3万元,故当期应退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14.3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14.3-l4.3=0
借:其他应收款 14.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4.3
2.进料加工 某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02年8月从国内购进生产用的钢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68000元,已支付运费5800元并取得符合规定的运输发票,进料加工贸易进口免税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13200元人民币,材料均已验收入库;本月内销货物的销售额为150000元,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为42000美元。
(题中的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增值税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13%,汇率为1:8.3)
计算过程: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与抵扣额=8.3×42000×(17%-13%)-13200×(17%-13%)=13416(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341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416
应纳税额=150000×17%-(368000×17%+5800×7%-13416)=-24050(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8.3×42000×13%-13200×13%=43602(元)
当期应退税额=24050(元)
当期免抵税额=43602-24050=19552(元)
借:其他应收款 240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955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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