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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
第五节 减免税规定
一、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对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二、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2、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例题】(2007):依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下列销售行为免征增值税的是( )。
A.农业生产者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
B.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食用植物油
C.农贸市场批发和零售的农膜
D.商场销售的水产品罐头
【答案】C
3、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农业生产资料
1、免税饲料产品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
2、免税其他农业资料: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氮肥、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4)有机肥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包括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5)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6)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军队军工系统
供军内、公安系统、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应征收增值税。
【例题】(2008):军队军工系统的下列业务中,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是( )。
A.军队系统企业为部队生产弹药
B.军需工厂对民众销售服装
C.军工工厂为生产军需品而相互提供模具
D.军队系统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在系统内部销售钢材
【答案】B
五、公安司法部门
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凡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其他单位,按规定征税。
劳改工厂生产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
六、资源综合利用(变化大)
(一)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4项规定)
1、符合有关规定的再生水;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符合有关规定的胶粉
3、符合有关规定的翻新轮胎
4、特定建材产品(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二)污水处理免征增值税
(三)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5项规定)
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掺兑比例不低于30%);以垃圾为燃料发电或热力,垃圾用量占比不低于80%;
(四)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6项规定)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五)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废弃动物油和植物油占比不低于7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七、电力
1、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
2、三峡电站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3、2003年1月1日起,葛洲坝电站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适用17%税率,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2010新增)
4、2004年1月1日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2010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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