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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考试税法一学习要点:消费税(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05/09 09:07:32 字体:

  第三章 消费税

  第五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一、从价定率办法计税

  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组价中应包含进口消费税税额。

  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

  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啤酒、黄酒、成品油)

  三、复合计税办法

  只适用于进口卷烟、白酒

三种应税消费品
计算公式
进口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进口卷烟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

  注释:1、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

  2、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6% ;

  3、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56%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6%

  4、消费税定额税为每标准箱150元

  【例题】(2008):某烟草公司2007年8月进口100箱卷烟,关税完税价格共计140万元人民币,进口卷烟关税税率为20%,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为45%,定额税率为150元/大箱。该烟草公司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 )万元。

  A.64.50

  B.138.68

  C.138.95

  D.140.18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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