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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不同的罪名,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如,行为人开一枪而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个开枪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
结果加重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刑罚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如故意伤害致死,抢劫致人死亡。
继续犯,比如:行为人第一天将张某拘禁于甲地,第二天转移拘禁于乙地,第三天再转移到丙地。尽管拘禁地一再更换,但非法拘禁行为并未间断,且作用对象始终是张某,所以实质上只存在一个非法拘禁行为。
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如日本刑法上的“抢劫强奸罪”。我国刑法尚无此规定。
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种犯罪行为,刑法明文规定对其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中的惯犯只有一种,即常业性惯犯,赌博罪。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如甲为报复乙,于某个夜晚潜入乙甲,连续杀害乙一家三口,此即典型的连续犯。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如,伪造印章、证件进行诈骗。
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二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三是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包括预备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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