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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
(一)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关联方企业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关联关系具体判定标准:教材P76.1-8项
关联关系,具体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前述第(1)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三)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处理: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特别纳税调整的内容: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二、关联申报管理
三、同期资料管理
【例题·多选题】(2010年)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可以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况有( )。
A.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在2亿元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以下
B.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
C.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交易
D.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E.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选项A、C、D符合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形;选项B,应该是由分立、合并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选项E,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提供,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提供,不是免于准备。
四、转让定价方法
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方法 | 含义 |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 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
再销售价格法 (手写板) | 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
成本加成法 | 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
交易净利润法 | 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 |
利润分割法 | 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
【例题·单选题】(2010年)甲企业销售一批货物给乙企业,该销售行为取得利润20万元;乙企业将该批货物销售给丙企业,取得利润200万元。税务机关经过调查后认定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将200万元的利润按照6:4的比例在甲和乙之间分配。该调整方法是( )。
A.利润分割法 B.再销售价格法
C.交易净利润法 D.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利润分割法是指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
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管理
【关注】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
六、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一)基本内容:
1.预约定价安排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
2.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3.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4.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5.企业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类似,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二)其他
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一)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二)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八、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九、资本弱化管理:
(一)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
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另有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十、一般反避税条款
十一、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十二、法律责任
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一)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二)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三)特别纳税调整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是( )。
A.逾期偿还贷款的银行罚息
B.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C.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进行调整,对补税税额按国务院规定加收的利息
D.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建造发生借款的利息支出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只有逾期偿还贷款的银行罚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例题·单选题】(2010年)2010年5月10日,税务机关在检查某公司的纳税申报情况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08年的业务存在关联交易,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0万元。该公司于2010年6月1日补缴了该税款,并报送了2008年度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报告表等相关资料。对该公司补缴税款应加收利息( )万元。(假设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年利率为5.5%)
A.1.22 B.1.65 C.1.89 D.2.34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应加收利息=30×5.5%÷365×365=1.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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