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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实务》学习之——我国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09/16 09:19:42 字体:

  (一)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

  国家税务总局是我国税务管理工作的最高职能机构,代表国家实施税务管理的职能。(单选,注意不要误认为是财政部)

  国税总局以下,国税局与地税局的设置基本相同:

  各省、自治区、自辖市设立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

  省局下面设地级局[各地区、省辖市、自治州、自治盟];

  地级局下面设立县级局(分局)[县、县级市、自治区(自治旗)];

  国税局执行垂直管理,地税局从1998年起省以下垂直管理。

  (二)税收征收范围的划分

  1.普通规定

税种

国税局

地税局

备 注

增值税

100%归国税局计征、管理

--

含国内销售环节和进口环节;含退税

消费税

100%归国税局计征、管理

--

含国内销售环节和进口环节;含退税

营业税

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

其他

营业税的计征以地税局为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建税

同营业税的规定

其他

同上

教育费附加

同营业税的规定

其他

同上

企业所得税

1.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

其他

2009年成立的新企业按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执行。
2.中央企业所得税
3.2002年1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的企业
4.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
5.海洋石油企业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印花税

上交所、深交所交易的证券

其他

   

资源税

海洋石油企业

其他

   
其他税种的计征均归地税局。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国税局

地税局

2008年底前各自管理的企业不做调整(注:2011教材在第19-20页的陈述不完整)
2009年起新增的企业,按以下规定处理

原则规定

应缴增值税

应缴营业税

特殊规定

1.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
 
2.在国税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
 
3.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

其他各类金融企业

4.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2009年新增企业”的判断标准参阅财税[2006]1号文件规定。

  附财税[2006]1号文件规定(参考)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例题·单选题】(2010试题)关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从2009年1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的新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B.从2009年1月1日起,缴纳营业税的新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C.从2009年1月1日起,缴纳营业税的新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D.从2009年1月1日起,新增的银行、保险公司,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新增的银行、保险公司,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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