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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务代理实务》学习之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09/23 10:30:57 字体: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

销售情形

税务处理

计税公式

一般纳税人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4%)×4%÷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提示】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

增值税=售价÷(1+17%)×17%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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