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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学习之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09/26 09:10:04 字体:

  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保证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期间事关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能否行使或履行。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主张权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债权人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

  在保证期间中,如果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则保证责任确定。从保证责任确定的时刻起,在连带保证,开始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在一般保证,则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限,由于《担保法》没有规定,因此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仍应为2年。

  为了充分说明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图示如下:

  

  A点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时,保证期间届满的时间点为C点,债权人在B时间点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有关问题可以表述为:

  1.AC之间的期限就是保证期间,如果债权人没有在AC之间的期限中要求承担保证责任(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由于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因此在AC时间段内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这是一个不变期间。AC之间的期限长度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有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担保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和延长,但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而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应当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保证期间。

  3.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因为保证性质的不同而有不同(在一般保证,从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在连带责任保证,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表现在图示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B点,而非C点。一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则保证期间丧失意义。

  4.如果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则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适用。

  5.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起算点不一样,在图示中,主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为A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为B点),但是两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具体表现为: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6.诉讼时效已过时保证人的责任。债权人因为诉讼时效已过丧失胜诉权,因此债务人和保证人均获得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即使债务人放弃此抗辩权,保证人仍可主张此抗辩权。《担保法》第20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但另一个问题是,如果主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保证人可否单独放弃时效利益?对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保证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处“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是指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即如果主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保证人以否单独放弃时效利益,依然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举例:1998年9月30日,被告甲以养殖业需资金为由向原告某信用合作社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从1998年9月30日起至1999年3月1日止,乙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二年。原告与甲、乙并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到期后,因被告甲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清偿债务。在该案例中,保证合同为连带责任保证,由于信用社既可以向甲提起诉讼,也可以要求乙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信用社向甲提起诉讼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还要继续计算。因为主债务诉讼和保证的诉讼是彼此独立的,可以由债权人自行选择。

  如果该例中,乙提供的是一般保证的话,那么根据规定,在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就强制执行仍不能偿还前,不能向保证人要求清偿,这是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此时主债务的诉讼与保证的诉讼相联系的,不是独立的,因此,法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举例: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比如A借B钱在A是债务人,B是债权人,C是保证人,A拒绝付款后,B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出了车祸,不能行使请求权,此时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等B好了,再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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