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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答疑中发现学员对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和捐赠这两个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有疑问。疑问是“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和捐赠,在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中扣除了一次,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成本中又扣除了一次,共扣除了两次,不太合理”。
我针对上述问题做如下分析供大家参考:
将自产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和用于捐赠都基本上是一样的,按业务实质来说企业本身只有支出没有收入。但是税法上有两个政策:一个是视同销售,另一个是扣除限额。
第一个政策: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和捐赠都属于视同销售,自产的货物按照公允价确认收入,外购的货物可以按照购入时的价格确认收入。
本来企业就没有取得收入,但是税法规定要有收入,那么有了视同销售收入,就要有视同销售成本,这样才符合配比原则。如果是外购的货物:视同销售所得为零;如果是自产的货物,所得=收入-成本。本来企业只有支出没有所得,但是现在如果是自产的货物就要做纳税调增,缴纳一笔企业所得税。
第二个政策:扣除限额
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和捐赠,会计上分别计入业务招待费和营业外支出,对于计入管理费用的招待费支出要与限额比较,限额是销售(营业)收入的0.5%,本身发生额的60%,所以不管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多少,都要纳税调增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计入营业外支出的捐赠支出,如果是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是会计利润总额的12%,超过限额的部分要纳税调增,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没有超过限额就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非公益性捐赠,全额纳税调增,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过对上述两个政策分析,可以看出:如果是自产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要纳税调增两次,相当于是缴纳两笔所得税。如果是外购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要纳税调增一次,缴纳一笔所得税。如果是自产的货物用于捐赠,超过扣除限额的,要纳税调增两次,缴纳两笔所得税,如果没有超过扣除限额,就纳税调增一次,缴纳一笔所得税,如果是非公益性捐赠,要缴纳两笔所得税。外购的货物,可能缴纳一笔,也可能不缴纳所得税。
可以看出,一个企业只有支出,没有收入的业务,在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要么缴纳两笔所得税,要么缴纳一笔所得税,要么不交税。对于企业来说显然是损失很大。但是对于税务机关来说,企业没有收入还征了所得税,是一件多么好的事情啊。所以吃亏的是企业,不要说企业在税前扣除了两次,仅仅一次而已(通过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还交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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