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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例题】A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为500万元,按照规定投资者的投资应于2010年3月1日到位。投资者于2010年3月1日缴纳股本300万元,6月1日缴纳股本100万元,9月1日缴纳股本100万元。假设该公司2010年各月负债均为2000万元,月息18万元,计算2010年度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
【答案】
(1)3月1日至5月31日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18×3×200÷2000=5.4(万元)
(2)6月1日至8月31日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18×3×100÷2000=2.7(万元)
(3)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5.4+2.7=8.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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