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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厂为大型机器设备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备建筑业安装资质。2009年8月与B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合同中注明:A厂向B公司销售其自产机器设备二台并负责安装,设备价款100万元、安装费5万元,预收定金21万元;另外A厂还为B公司安装B公司自行购置D厂的机器设备五台,安装费15万元,预收定金3万元,同时,A厂为保证安装速度和质量,将设备的线路安装和油漆工程分包给C施工队,签订协议约定:费用4万元,预付定金0.8万元。A、B、C分别按协议约定履行协议,A厂原收取的B公司定金转作设备价款和安装费;A厂原预付给C施工队定金也抵应付的安装款。
要求:确定A厂应如何履行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义务。(不需计算具体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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