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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纳税人“年所得”包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11项所得的总和,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为: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等。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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