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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11年4月1日委托乙公司代为加工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75万元,加工费1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该材料加工后直接对外出售,其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5%,根据税法规定,由乙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因市场上无此商品的市场价可供参照,税法规定可按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应交消费税,则甲公司收回此商品时的入账成本为( )万元。
A.100
B.85
C.95
D.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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