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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学习之第四篇第一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12/20 16:41:43 字体:

第四篇第一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这一章是非常重要的,分值上可以占到15分,综合分析题几乎每年都会有一道大题来自本章。

  有了前面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的基础,学这章应该说是不困难的。要做好两个比较:第一个,是和行政复议法比较。第二个,是和其他两个诉讼法比较。

  比较,是为了更高效的记忆。网上有很多三大诉讼法之类的总结,不能照搬。一个是正确性有待核实,一个是涉及到我们考试的内容不多。花大工夫去记,可能是错的或者是不考的。所以,自己总结才是王道。总结之后放到身边常常看知道记住,就是王道中的王道。

  我们应试指南、掌中宝以及老师的授课讲义中有各种各样的总结,这些都是经过校对的,而且也体现了考试特点。大家直接看这些资料是没有问题的。这里我不做过多的总结了,重在提示大家学习方法。

  详细的知识点,我会在另外的帖子中慢慢更新。有兴趣的可以看一下《2012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考点全攻略》——让知识飞起来,每次做更新,都有些小寂寞呵。

  有时候怪考试太功利,使得大家学习也变得很功利。没办法,什么都讲究高效,都是没有办法的事。闲言少叙哈~~~

  本章重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行政诉讼被告、起诉条件、举证责任、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

  一、行政诉讼概述

  1、概念和特征

  从三个方面理解:原告、被告、所解决的争议

  2、基本原则

  是一部法律的灵魂,很多具体的规定都源于此。除了掌握原则的含义外,注意在学习程序的时候深入体会。

  3、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重点是前置和终局。顺便温习一下与行政复议的区别,体现在审查范围、受案范围、审理程序规则上。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标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

  那么,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对公务员的奖惩、任免决定,《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或者没有产生实际影响的(调解、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当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另外,还有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话,还能叫终局吗)。

  有关公务员的内容结合第一篇第一章专门讲解公务员的地方学习,效果会更好。

  三、行政诉讼管辖

  纵向的是级别管辖(中级法院管辖范围是重点),横向的是地域管辖(复议案件的管辖、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管辖)。

  特殊情况,还要裁定管辖(移送、指定、转移)。

  四、行政诉讼参加人

  重点是:具体情况下原告资格的确定、具体情况下原告资格的确定、行政许可诉讼中的被告(没办法,谁让人家是新增的呢)

  注意将行政诉讼被告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比较。经过复议的案件,总是被出题人喜欢的。

  五、行政诉讼证据

  1、涉及到证人证言的,考查几率较高。在案例中,列举几方证言,然后分析效力,人物多,案例长,很受出题人喜欢。

  2、质证。啥时候公开?啥时候不公开?啥时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啥时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材料?

  3、审查认定。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不利被告的证据?当事人认可?

  4、举证责任的承担。原告负责啥?被告负责啥?

  5、举证期限和不举证的法律后果。

  六、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一定要清楚流程。先干什么,后干什么,时间?起诉条件?起诉期限?

  七、行政诉讼程序

  1、一审判决很重要,分别适用于哪些情形?

  2、案件审理过程中:撤回起诉、缺席判决、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合并审理,背了就有分啊。

  3、二审判决结果很重要。

  4、再审案件审理很重要。

  5、行政赔偿诉讼,略看即可,因为教材中的文字很多都写错了。

  八、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一定要记住,只有法院执行的,才是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税务机关自己强制执行生效的征税决定,不是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涉及的期限记住,管辖记住。其他也没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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