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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措施:
1、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调整。
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3、责令缴纳、提供纳税担保。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
5、组织出境:纳税人、法定代表人。
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严重的2000-1万。
欠税的:纳税人50%-5倍。
扣缴义务人:50%-3倍。
偷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50%-5倍。
10%以上3年以下。
30%以上3-7年并处罚金。
1.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3.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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