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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责任人 | 具体措施 |
注册税务师 |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①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②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③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⑤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 |
税务师事务所 | 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业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①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②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③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④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⑤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⑥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 |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8条的规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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