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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将工资、薪金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考虑到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与工资、薪金所得者一样,承担着本人及其赡养人的生计、教育、医疗、住房等消费性支出,为平衡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与工资、薪金所得者的税收负担,根据以往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其在税前比照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给予扣除,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领取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此次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明确: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每年42000元(每月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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