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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增值税》
第二节纳税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其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小规模纳税人: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其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A、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它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B、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C、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一般不使用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管理: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A、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B、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C、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一经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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