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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增值税》
第三节 征税范围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A、销售货物;B、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C、进口货物。
二、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A、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B、销售代销货物;
C、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D、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E、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F、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G、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H、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共同点是:
A、均没有货款结算,计税销售额必须按规定的顺序确定;
B、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不同点是: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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