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关于销项税额的“当期”规定(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的要求是:销项税计算当期不得滞后。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以下两个方面: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A、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B、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C、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D、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E、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F、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G、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