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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例如:甲向乙借钱,如果以自家的牛抵押,这头牛仍可以由甲使用。
(1)登记生效主义
不动产(权利)抵押权实行登记生效主义。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以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④正在建设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登记对抗主义
动产抵押权实行登记对抗主义。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以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②交通运输工具以及③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例如:甲向乙借钱,如果乙将甲的牛牵走,由乙来保管就属于质押。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权利质权生效分两种情况
(1)5类债权证券(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和2类物权证券(仓单、提单),原则上以权利凭证交付为质权生效要件,同动产质权相同,即生效采用交付要件主义。
(2)无权利凭证的(股权、基金份额、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作为例外,以出质登记为生效要件,即生效采登记要件主义。也就是说需要登记生效的权利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3、留置,则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譬如一艘货轮在海上遇险,经施救、修理恢复了原状,若货轮所有人拒不支付拖船费和修理费,则拖救人、修理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了,留置该船舶。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有权利质押,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对象不能是权利。
优先受偿的顺序为: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依据 | 具体分类 | 举例 | 区分意义(领会) |
1.担保物权的发生原因 | 法定担保物权 | 留置权 | 成立条件不同 |
约定担保物权 | 约定抵押权、约定质权 | ||
2.担保物权的客体性质 | 不动产担保物权 | 不动产抵押权 | 公示方法不同:不动产担保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担保物权通常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法,而权利担保物权以交付(占有)权利凭证或登记为公示方式 |
动产担保物权 | 动产质权、动产抵押权、留置权 | ||
权利担保物权 | 权利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 | ||
3.担保物是否转移占有 | 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 质权、留置权 | 其一,这两种担保物权的成立条件不同。 |
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 抵押权 | ||
4.担保物权的登记与否 | 登记担保物权 | 不动产抵押权、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 | 成立条件不同。 |
非登记担保物权 | 质权、留置权、动产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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