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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和六个月对应的规定分别是: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可见二者适用的情况是不同的。
第三十二条与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所规范的行为都属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第一,本条所规范的是清偿到期债务的行为,而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所规范的是清偿未到期债务的行为;
第二,本条所规范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而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所规范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第三,对本条所规定的行为必须是在债务人具备破产清算原因的情形下才能撤销,而撤销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则没有这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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