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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4.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5.地方性法规
6.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简称自治法规。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7.行政法的其他渊源
国际条约国际协定以及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提示:行政法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家长裁决制)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它们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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