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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业务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此时应该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如果先收到了代销清单,就按代销清单上的金额计算销项税额。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代销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按照代销清单上的金额。
在会计上,采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采用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如果受托方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在销售给受托方时就可以确认收入。
会计上与企业所得税上确认收入的时间可能是不同的,在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时以税法上的规定为准,此时可以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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