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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 项目 | 内容 |
1 | 主体 | 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
2 | 范围 | 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
3 | 转让 | 转让其拥有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
4 | 形式 | 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 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应进行审查 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5 | 计算 |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
6 | 特例 |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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