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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清算企业 | 1.进入清算程序 | 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 应将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 |
2.计算清算所得 | |||
3.缴纳企业所得税 | |||
4.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资产 | |||
股东 | (1)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2)股东分配的剩余资产:①投资成本的收回;②股息所得;③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 ||
企业 | 1.股息所得 | 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 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 | |
2.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 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剩余资产-股息所得-股东投资成本 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 ||
个人 | 1.股息所得 | 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
2.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 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剩余资产-股息所得-股东投资成本 有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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