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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4%减半征收,不得开具或由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2%征收。销售自己使用过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征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4、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时,其存货不做进项转出处理,留底税额不予退税,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5、出口企业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⑴、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⑵、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⑶、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⑷、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⑸、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6、税法规定,固定业户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应回到原地补开。
7、税法规定,发、供电企业纳税义务时间如下:
(1)、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业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2)、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方式的,销售对象是企事业单位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是居民个人的,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3)、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4)、发、供电企业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5)、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8、自产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应视同销售货物,该实物款额不得从货物销售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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