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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信息
1.产权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
2.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3.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
4.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不征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其尾数按四舍五入方法计算贴花。
5.购销合同计税依据是合同记载的购、销金额;如果是以物易物方式签订的购销合同,计税金额为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适用税率0.3‰。
6.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0.5‰计税,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0.3‰计税
7.货物运输合同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8.各类技术合同,一般应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合计金额依率计税。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9.已税合同修订后增加金额的,应补贴印花。
10.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11.对于签订时无法确定金额的应税凭证,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在最终结算实际金额后,应按规定补贴印花。
12.企业应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为外币的,应按凭证书立、领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13.企业单位内的职工食堂、工会组织以及自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设置的经费收支账簿,不属于“营业账簿”税目的适用范围;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14.企业“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大于已贴印花资金的,应按规定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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