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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框架是方便大家学习的,下面就考试经常涉及的内容说一下。侧重体现了各种判决之间的联系。
1、维持判决: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是最严格的,缺一样都不可以。
如果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不宜判决维持或者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则要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2、撤销判决:全部\部分撤销\并责令重作
(1)复议维持的,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复议改变错误,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2)为避免造成损失,可以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责令被告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如果撤销会造成重大损失,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即能撤销才撤销。
如果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法院也要做出确认违法判决。
3、履行判决:针对不作为情况,如果履行没有实际意义了,则要做出确认判决。即能履行才履行。
4、变更判决:只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下存在,且不能加重对原告的处罚。
5、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原告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由不适宜做出其他类型的判决。
意味着法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予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依然有效,与维持判决的区别在于,驳回对被诉具体行为并没有表态,而维持强调的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肯定。
6、确认判决:与前述履行判决、撤销判决有一定的联系。另外,对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情况,因为本身自始无效,人民法院无从撤销,所以要做出确认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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